为规范学生请、销假制度,提高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的意识,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文件﹙校发【2011】28号﹚精神,从即日起,严格按照该规定办理学生请、销假相关事宜,望广大师生相互转告,严格执行。
(一) 请假由学生本人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下列手续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四天至两周的,由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学院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两周的,由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到保卫处、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备案;
(二)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学生个人因公请假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班级集体活动按重大活动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请假期满,学生须持请假单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如需续假,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未如期销假或未续假的,其超过的日期按旷课处理。
(四)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请人代办请假手续或事后补假。,
(五)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须认真做好学生请、销假登记。
(六)对旷课的学生,要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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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人:萨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