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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控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5-06-16]
 
 
校发〔201539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

控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保障学校师生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通知》(内教体函〔201319号)和呼和浩特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的通知》(呼卫字〔2014637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师范大学控烟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内蒙古师范大学控烟管理办法(试行)

201561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控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通知》(内教体函〔201319号)和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和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的通知》(呼卫字〔20146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范围内的全体人员,包括学校教职工、学生、各类聘用人员、工勤人员及临时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等。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控烟工作相关制度,统筹控烟规划、监督及管理等重大工作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四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制订控烟工作年度计划及各项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控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控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包括:在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控烟工作会议,及时解决控烟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定期对全校控烟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定期组织控烟监督员、控烟宣传巡查员等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工作。

第六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识: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场所;学生宿舍、食堂、浴室、超市等生活场所;礼堂、体育场(馆)图书馆、档案馆、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七条  学校在室外、通风场所设置吸烟处。吸烟处内应悬挂、张贴吸烟有害健康标志。

第八条  校园内除指定吸烟处外,其他区域均为禁烟区。在禁烟区内不得吸烟、不得持香烟及其他烟具逗留、走动。

第九条  校园内所有商业网点禁止销售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张贴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第十条  控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方式实施。学校各二级单位正职领导为本单位的控烟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的控烟工作。各公共场所物业单位为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烟责任单位;无物业单位的禁烟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控烟责任单位。两校区后勤服务集团为校园内室外公共场所的控烟责任单位,负责校园内道路、广场、绿地景观等室外场所的控烟工作。

第十一条  控烟责任单位负责在禁烟区设置禁烟标识、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第十二条  控烟责任单位须配备控烟宣传巡查员。

控烟宣传巡查员的工作职责是:严格执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学校的有关控烟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吸烟者,及时进行劝阻;维护辖区内的禁烟标志及相关设备设施;及时捡拾烟蒂,及时清理各类烟具和烟草广告,维护良好的无烟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统一配备控烟监督员。控烟监督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校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控烟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落实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辖区内控烟宣传工作及对控烟巡查员进行培训;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周至少一次对辖区内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控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整改;每学期末向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学期工作总结,汇总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控烟知识培训。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网站、宣传栏等媒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戒烟、禁烟思想深入人心

第十五条  工会、教务处、人事处各学院要做好教职员工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全校师生员工拒绝吸烟。积极倡导校领导率先垂范,一线教师模范带头

第十六条  团委、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要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活动,积极教育、有效引导学生自觉远离烟草危害。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两校区后勤集团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在校外来务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校医院要组织开展控烟相关知识的培训、讲座等,为学校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本校师生均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行为。控烟责任单位应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现令其离开该公共场所。对于多次不听劝阻的本校师生员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记过等处分。

第二十条  各控烟责任单位控烟工作考核成绩应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个人违反本规定被督查或举报三次以上者,不得参与当年的各类年度先进评选;教师违规在学生面前吸烟、接受学生敬烟或发现学生违规吸烟不进行劝阻的,视为教学违纪。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规吸烟,被督查或举报三次以上者,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先进评选(含奖学金、优秀班集体等),多次劝阻无效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宿舍发现有吸烟行为的,不能参与该宿舍文明宿舍评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等不定期组织抽查活动,检查校内各商业网点的控烟工作,对违反规定销售香烟制品的商业网点,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将终止与其的经营合同,并对该经营场所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师范大学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领导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06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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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日转载